(一)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3年6月2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5年6月22日及以后出生)。现工作单位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年龄不限;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现工作单位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放宽至具有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含2021年应届毕业生);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2.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5.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6.截止2021年7月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或服现役人员;
7.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