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2年8月11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9年8月12日及以后出生)。现工作单位为我省各级法院的,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4年8月12日及以后出生);
3.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现工作单位为我省各级法院的,放宽至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
4. 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报考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2.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 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5. 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