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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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现将两者之间的区别梳理如下:
第一方面,从犯罪行为方式来看,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方面,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行为人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均体现其主观上的意愿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第三方面,从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来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行为犯、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即只要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即必须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方面,从定罪量刑来看,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相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故对该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133条第一项第2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不实行并罚,而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张三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闯红灯撞了一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过重死亡。且事故发生后,张三弃车逃逸,并找他人前来顶罪,则对其应当以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其醉酒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