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

2020-06-15 贵州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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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罚则是事业单位的各类考试当中,民法部分的一个小难点,同时也是同学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常常会使用到的一个有趣的法律常识。

  那么究竟什么是定金罚则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它的目的就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其次,所谓定金罚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定金罚则,通俗地讲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在适用定金罚则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此时,假如一方违约,则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但二者只能择其一。

  在掌握了理论知识之后,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起来体会一下日常生活当中定金罚则如何使用: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北京市某区xx号的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先交定金2万元,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将定金交与李某,余款在半个月内交清,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得知该房为危房,根本不能入住,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李某不予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4万元。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定金罚则的小知识除了能够帮助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是我们考试当中的常见考点。最后,通过一道例题来测试一下同学们是否已经掌握了它。

  【例题】(多选)关于定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C、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四倍返还定金

  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答案】AD。解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B、C选项错误。答案选择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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