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1年9月16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17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8年9月17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非在职)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3年9月17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6年9月16日以来招录到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2016年9月16日以来招聘到我市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录聘用时间为准)。
3.截止2019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9年7月30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9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8.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9.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0.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或有关条件的人员。
11.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