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省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3922名公务员(含人民警察),3月12日开始网上报名了,报名截止到3月16日,考生可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提交报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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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省四级机关计划招录3922人。
按类别分,机关公务员职位2939人,人民警察职位832人,基层培养项目职位151人。
按考区分,省直机关1047人,贵阳市325人,遵义市561人,六盘水市260人,安顺市320人,毕节市263人,铜仁市222人,黔东南州246人,黔南州379人,黔西南州299人。
按层级分,省级机关职位122人,市(州)级机关职位337人,县级机关职位1480人,乡镇机关和派出机构(如市场监管分局、税务所<分局>、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等)职位招录1983人。
招录计划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乡镇机关和派出机构占总招录计划的88.29%。
2018年招录时间具体安排为3月6日,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向社会发布招录公告和报考指南(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西南州公务员招录公告自行发布);3月12日至3月16日,进行网上报名;4月21日组织笔试。预计5月完成阅卷、划定分数线并公布笔试成绩,6月完成现场资格复审、面试工作,7月完成体能测评、体检工作,8月开始考察和录用工作,9月底基本结束招录工作。
和你有关的加分政策及条件
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环节成绩计算时加5分(笔试环节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
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人员,视为放弃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报考要求说明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3月1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7年3月13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必须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8年8月。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8、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8年8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8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5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5年招录公务员,2016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5年)。
3、截止2018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8年3月12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8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8、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9、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10、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