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贵州锦屏县公安局招聘社区禁毒专干28名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7年7月26日---8月4日,报名地点:锦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贵州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禁毒工作,落实社区吸、戒毒人员的管理,经锦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专门从事社区禁毒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禁毒专干)28名,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后择优录用,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招聘岗位及招聘计划
此次共招聘禁毒专干28名,其中男性26名,女性2名。根据全县各乡镇毒情情况,招聘名额分配为:三江镇6名(其中女性1名),敦寨镇6名(其中女性1名),钟灵乡、铜鼓镇、新化乡各2名,偶里乡、平略镇、启蒙镇、固本乡、河口乡、平秋镇、彦洞乡、大同乡、茅坪镇、隆里乡各1名。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本县户籍、且居住锦屏县辖区内,男性,初中及以上学历;女性,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男性,年龄20周岁(1997年1月1日及以前出生)及以上,40周岁(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及以下(婚否不限),身高165厘米及以上, 退伍军人优先;女性,年龄20周岁(1997年1月1日及以前出生)及以上,35周岁(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及以下,身高156厘米及以上;
4.身体健康,能适应公安工作体能要求,无残疾、无纹身和明显影响形象的疤痕,双眼矫正视力在4.8及以上,无色盲,符合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写作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2、曾受治安管理处罚及刑法处罚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4、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调查的;
5、现已在公安协勤岗位工作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
7、有其它情形不宜聘用在社区禁毒工作岗位的。
四、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锦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pzf.gov.cn/)、公告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招聘的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
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锦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pzf.gov.cn/)。
五、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公告时间:2017年7月20日——7月25日。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7年7月26日---8月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锦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
联系人:曾警官,联系电话:13708556908。
(三)报名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缴费:
1、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
2、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军人证明书原件1份;
3、本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同底1寸免冠白底彩色标准照片4张;
5、《报名信息表》;
6、缴纳考务费100元。
(四)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报名登记并收取《报名信息表》以便备查,资格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考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六、考试
(一)笔试:
笔试对象:全体报考人员。
笔试时间:2017年 8月 8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知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戒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等相关内容以及公共知识和写作基本常识。
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2017年 8月7日前到锦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对象:所有符合报考条件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
测试时间:2017年 8月 9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测试科目:立定跳远、1000米(女子为800米)、4×10米往返跑步、俯卧撑(女子为1分钟仰卧起坐,25岁以下男子为引体向上),具体评分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公政治〔2010〕445号)执行。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三)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对象:笔试、体能测试结束后,以笔试、体能所占比例的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进入面试,若笔试、体能所占比例的总成绩不足1:3的,则全部考生参加面试。
面试工作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面试地点:待定。
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考生于2017年 8月 1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取《面试通知书》。
(四)因素加分
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需要和业务特殊性,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加分:
1、在锦屏县内因某项工作成绩突出,曾受县团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加1分;
2、曾受“见义勇为”表彰的加1分;
3、报考铜鼓、隆里、钟灵三个乡镇职位人员持B1及以上驾驶执照的给予加2分;
4、退伍军人加1分。
上述加分项目实行累计,最高加分不能超过3分,分值在综合总成绩上加分。
(五)总成绩比例计算:
报考人员体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即:综合成绩 = 体能测试成绩×50% +面试成绩×30%+笔试成绩×20%+因素加分。
七、体检
(一)人员的确定
体能测试、笔试、面试结束后,按体能测试、笔试、面试成绩的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考生考试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对象(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生综合成绩出现排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以体能测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在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时,由具备体检资格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锦屏县公安局统一安排在指定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人员自理。
体检时间由县公安局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等原因出现岗位招聘计划数空缺的,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岗位招聘计划数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锦屏县公安局统筹组织实施,对被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否违反计划生生育政策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还需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及招聘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并取消拟聘用资格:
1、曾受治安管理处罚及刑法处罚的人员;
2、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3、受党纪处分执行期未满的人员;
4、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6、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和所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年龄和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
九、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公安局在指定网站或宣传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锦屏县公安局办理聘用手续。
(二)被聘用的考生,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送相关部门备案,按合同进行管理。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顺延递补。
十、工资待遇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安机关协警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以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为准。
十一、纪律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考试、体检、政审、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855—7221936(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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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公安局
2017年7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