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执法者眼中,执法记录仅仅是方便工作的工具,甚至成为亵玩的对象,从来没有对执法记录抱有任何敬畏感。
近日,题为《一对衣衫不整男女车震被警方抓获》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流传,现场“被抓”的男女多次央求警方:“大哥,别拍摄了。”12月23日,山东省巨野县网信办向“北京时间”证实,视频系田桥派出所辅警在治安巡查中录制,事后辅警被开除。据推断,这段视频拍摄时间在今年之前。
不管当时警方协查“车震”有何依据,事关公民隐私的执法视频被泄露,注定对当事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近年来,执法过程中的“不雅视频”泄露已非个案。2016年9月2日,因辅警拍摄并外泄车震视频,女当事人韩某前往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要说法,随后服农药自杀身亡。可以说,执法视频泄露已不乏血淋淋的教训。
与此对照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拍摄视频已成为执法部门工作的常态。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6种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涵盖了现场执法的诸多方面。该规定回应了社会的诉求——人们希望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行为能够在后期追溯,尽最大可能为不当执法行为保留证据。
执法记录的广泛性与常态化,与执法记录对保护公民隐私提出的要求,构成了一组矛盾。《规定》专门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人们允许公安机关在更多情形下以音视频形式记录执法,显然是以个人隐私得到保障为前提的。
须厘清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拍摄记录,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今后,可能绝大多数执法记录都不牵涉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记录就应该彻底“打入冷宫”。
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保密能力不能算不强。在一些情况下,很多需要正常公开的信息尚且“姗姗来迟”,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却“公开”得如此之快,很难说是制度上出了问题。相关机制很具体,保密技术也从来没有大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出了问题。在一些执法者眼中,执法记录仅仅是方便工作的工具,甚至成为亵玩的对象,从来没有对执法记录抱有任何敬畏感。
执法部门对公民隐私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同样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据澎湃新闻网报道,12月22日,有网友指出,陕西省紫阳县高滩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群众意见举报信箱”在监控摄像范围内。当地镇政府回应称,此摄像头系公安部门2014年在此路口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之一。监控设备选址草率,未考虑保护公民的隐私,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都没有主动纠正,一些部门对保护公民隐私的意识之薄弱可见一斑。
人人都有隐私权,哪怕犯罪分子也不例外。法律允许执法部门获得一部分个人隐私,基于这种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即便如此,执法部门也不能无限度地获得隐私,不能以“有利于工作”的名义违法侵犯隐私,哪怕本意是正当的。权力的边界不光要合理,也要合法,这表现在执法部门为了维护公民隐私而支付更大的执法成本。这就是人们所呼吁的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公民通过表达民意的权力机关授权,将自己的部分隐私交给执法部门,亦表达了对执法部门的信任。一旦隐私被频频侵犯,公民的信任就会被辜负,官民矛盾由此激化,进而影响正常的执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