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研究公开终审判决书中的少数意见,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中国的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除独任庭外,合议庭与审委会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因此也产生了裁判中的“少数意见”。按照由来已久的司法惯例,审委会讨论记录与合议庭笔录均不予公开。在司法公开已成多数共识且在近年来已有长足进展的背景下,少数意见公开引发热议并进入立法领域,本在意料之中。
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少数意见还有司法实践的支持。早在2000年,广州海事法院已有此类实践。据该院公开的数字,自这一改革举措实施以来,每
年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在10%左右。其他如北京等地,也有零星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裁判文书。总体看来,这些富有试验性质的举措并未得到多数法院的认同。直至今日,它仍然只在极少数法院的极少数裁判文书中成为了现实。
选择不公开少数意见并不是“暗箱司法”或“神秘司法”的产物。与其说司法公开是司法职业者的精英自觉,倒不如说这是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使然。所以,在行政领域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强调;在司法领域,有了“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当信息垄断被打破,“以公开促公正”遂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追求的重要目标,当然这也是社会和民众的殷切期盼。
然而,即使是以公开为原则,也有不公开的例外。在“审判公开”中,就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等,不公开审理。虽然三大诉讼法都明确,“判决一律公开”,对判决是否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却是个空白。主张应公开的,大多以英美国家为标杆。“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哈伦大法官常常成为重要引注,这位著名的“少数派”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16年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少数意见达296份。这些公开的少数意见,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的一部分,成为英美法系研究者案头的常备工具读物。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却是个稀罕事,尽管这些国家也奉行司法公开。比如,法国就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在判决书中注明,所有法官都有对合议中未被采纳的少数意见予以保密的义务。当然,法国历史上也曾有公开少数意见的实践,但很快就被废除。其原因就在于,因为要公开少数意见,法官们反而变得空前“同质化”。这一现象的背后,或许并不是法官没有少数意见,而只是法官顾忌其少数意见会被公开。
进入立法领域的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或许不会在短期内达成共识,但这样的争论仍然有意义。当公开的内容进入某个具象而细微的讨论之中,这其实已表明,社会对公开的共识已然牢固。需要进一步推动的,已经变成了在公开之大原则之下的某些细节。
当公开的内容进入某个具象而细微的讨论之中,这其实已表明,社会对公开的共识已然牢固。需要进一步推动的,已经变成了在公开之大原则之下的某些细节。